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立。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从 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露点-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换。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贮气瓶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 GB8109-2005中 6.10.4的要求。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换。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换。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换配件。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再充装所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从喷射过的器内清除的剩余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
储气式灭火器维修前,释放驱动气体,经确认后再逐具检查维修。
灭火器维修,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卸压--灭火器解体--灭火器水压测试--分体施行维修--筒体烘焙--组装--充装药剂、氮气--气密尝试--出厂检查验看消防工具维修检验测定、消防工具检查修理检验测定、灭火器维修消防工具涵盖:消防工具检验测定;消防工具筒体水压尝试,测试消防工具筒体在2.5MP的压力下是否变型废弃,检验测定消防工具筒体是否锈化腐蚀;烘焙消防工具筒体;灭火器维修从新灌装把火弄灭药剂并称重计量,改易变质的把火弄灭药剂;从新充装驱生气体氮大气的压力;严密封闭器头后做喷吐性能查缉、气密性能查缉;消防工具筒体外部的保洁清洗。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向逆时针方向旋开,并旋到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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