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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瑞盾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厨房自动灭火装置、食堂自动灭火装置系统、后厨自动灭火装置、厨房灶台自动灭火装置等产品,本公司于2000年创建以来,积极致力于开发、研制各种酒店用品并一直注重产品的质量,欢迎新老客户垂询。

    周口灶台灭火装置系统 体积小

    更新时间:2025-04-07   浏览数:52
    所属行业:消防 自动灭火设备 厨房灶台灭火
    发货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产品数量:98989.00套
    价格:面议
    产品名称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灭火时间3秒 灭火剂类型食用油灭火剂 控制方式机械加电控 使用场所学校食堂 酒店后厨 饭店 美食城 单位食堂 有没有质保有质保
    灭火剂持续喷射时间:≥10s。
    感温器的安装应符合:
    1、感温器应便于检查和清洗,且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2、金属链与感温连接机构应可靠连接;
    3、安装在烹饪设备上的感温器,应固定在排烟罩上;安装在排烟管道内的感温器,宜固定在排烟管道壁或排烟管墙上,感温器的热感应部位应伸入排烟管道内。
    CMJS型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各种管件标准要求如下
    5.12.1 材料
        连接管、管路、管件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不应使用热镀锌管、铸铁件。
    5.12.2 密封
        按6.15规定的方法进行水压密封试验,试验期间不应有渗漏现象。
    5.12.3 强度
        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有渗漏、变形或损坏。
    CMJS型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剂和驱动气体标准要求如下:
    5.13.1 装置容器中充装的灭火剂应为获得市场准人且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5.13.2 驱动气体选用氮气的,应符合GB/T 8979的规定。
    CMJS型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实验标准如下:
    对装置和部件的性能检验,应依据被检样品的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条件,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任何部件的气密性试验项目,均应在液压强度试验后进行。
        除另有规定外,各项试验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即: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CMJS型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外观要求如下:
    对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资料,检查被测装置的型、工作温度范围、工作压力和储存压力等内容;检查被测装置的铭牌、部件标志以及加工、涂层质量等内容。并对以上检查内容进行记录。
    周口灶台灭火装置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型编制、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内设置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
        GB/T 8979纯氮、高纯氮和**纯氮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69—20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25208—2010 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GA 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CMJS型厨房设备自动灭火装置工作原理
     
    1、鉴于食用油之特点,当温度达到360-366℃时油锅里的油开始自燃,短时间内温度达到400℃以上。
    2、当厨房设备发生火情时,燃烧的火焰产生的巨大热量使烟罩内温度升高至183℃时感温器断开,将灭火装置内的机械控制阀打开。
    3、控制阀撞针冲破高压储气瓶膜片释放出高压氮气经过减压器对灭火剂储存容器加压,使灭火剂通过雾化喷嘴喷洒到油锅及烟罩内,并与燃烧的油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覆盖层,隔绝空气,扑灭火焰,使其不复燃。
    4、两个喷嘴能同时喷灭11米烟道内的烈火。
    5、灭火的同时高压氮气推动气筒拉杆使其拉动燃气关闭阀切断燃气,并通过微动开关打开器,同时。
    6、灭火剂喷洒完毕水流阀自动开启将水喷洒到油锅及烟罩内使之降温。  
    7、以上几项工作同时进行,仅需3-8秒钟完成灭火。
    周口灶台灭火装置系统
    CMJS容器组件材质要求如下:
    5.2.1 材料
    5.2.1.1 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其材料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
    5.2.1.2 灭火剂储存容器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或钢质焊接容器。其材料应采用符合5.2.5规定的耐腐蚀性能。
    5.2.1.3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虹吸管材料应选用耐灭火剂腐蚀的材料制造。当虹吸管材料选用塑料件时,应按GB 4351.1—2005中7.12.3.2进行灭火剂中的浸没试验,试验后在进行拉力或环形压扁强度测定时,其减弱值不应大于试验前的40%。
    5.2.2 密封
    5.2.2.1 储压式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按6.15.1规定的方法进压密封试验,容器组件的各密封部位应无气泡渗漏现象。
    5.2.2.2 储气瓶驱动式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按6.1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水压密封试验,试验期间容器组件的各密封部位应无渗漏现象。
    5.2.3 强度
        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容器组件不应有渗漏及肉眼可见的变形。
    5.2.4 抗振性能
        储压式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容器组件的任何部件不应产生结构上的损坏,其内部净重损失量不应大于充装量的0.25%。
    5.2.5 耐使用介质腐蚀性能
        灭火剂储存容器应按6.1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内部腐蚀试验,试验后容器内部涂层不应有脱落、开裂及气泡等现象;如果内部无涂层,其内壁表面不应有可见的锈斑,且灭火剂无明显的变色现象。
    5.2.6 耐高低温性能
        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高低温循环试验,试验后容器内气体的净重损失量不应大于气体充装量的0.25%。
    5.2.7 压力显示器
        储压式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应装有显示其内部压力的显示器。其性能应符合GB 16669—2010中5.14.2的规定。
    周口灶台灭火装置系统
    CMJS型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外观标准要求如下:
    5.1.1 外观与标志
    5.1.1.1 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非耐腐蚀材料部件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紧固件应无松动。
    5.1.1.2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外表面应用中文标注出灭火剂名称、灭火剂充装质量及灭火剂有效使用期,字迹应明显、清晰。驱动气瓶应标出驱动气体名称和充装质量(或压力)。
    5.1.1.3 在装置的明显部位应设置耐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标注出产品名称、型、执行标准代、储存压力、灭火剂类别、灭火剂充装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单位、出厂日期等内容。
    5.1.2 启动方式
    5.1.2.1 机械启动式的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1.2.2 电启动式的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1.2.3 机械应急启动的操作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标明操作方法,防止误动作机构的解脱力应大于20N且小于等于100N;
        b)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N;
        c)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N;
        d)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N;
        e)手动操作位移不应大于300mm。
    5.1.3 联动性能
    5.1.3.1 装置在不同方式启动时,其动作均应准确、可靠、无故障;试验过程中各部件的密封部位不应出现泄漏现象。
    5.1.3.2 装置启动时燃气联动阀应能立即关闭。
    5.1.3.3 具有水冷却功能的装置,在灭火剂完全喷射后,水流联动阀应能立即开启喷水,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5.1.3.4 装置联动运行时喷嘴的喷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喷射性能参数
     
    5.1.3.5 装置在喷射过程中的显示、及输出端子动作情况应符合5.3.2、5.3.3的规定。
    5.1.4 灭火性能
    5.1.4.1 灭深炸锅及炒菜锅火的性能
        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灭火试验,装置喷放结束后火焰应被完全扑灭。火焰熄灭20min内不应出现复燃,且锅内油脂温度应低于油脂自燃点33℃以下。
    5.1.4.2 灭排烟罩及排烟管道火的性能
        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灭火试验,装置喷放结束后应扑灭明火,排烟管道内的温度应下降且不应出现温度回升现象。
    5.1.5 抗飞溅性能
        按6.6.2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飞溅试验,在灭火剂喷射过程中不应有燃烧的油飞溅出来,即在烹调器皿外不应有燃烧的油点存在。
        按6.6.3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飞溅试验,在灭火剂喷射过程中飞溅出来油点直径不应大于4.8mm。
    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适用于何种场所? 
    适用于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内的厨房条件符合以下标准:
     ①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厨房; 
    ②建筑面积≥1000m2的超市内或与之毗邻的厨房; 
    ③高层建筑内,餐厅面积≥200m2的厨房; 
    ④单、多层建筑内,餐厅面积≥500m2的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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