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注意: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火灾时,应对准燃烧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相同。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换。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贮气瓶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 GB8109-2005中 6.10.4的要求。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换。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换。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换配件。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再充装所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 1的要求:
维修合格证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 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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