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或可不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筒体)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再充装前,应对未换的零部件进行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换,所有需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换。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则应换压力指示器,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换。防尘盖应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换。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换。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贮气瓶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 GB8109-2005中 6.10.4的要求。
从喷射过的器内清除的剩余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
储气式灭火器维修前,释放驱动气体,经确认后再逐具检查维修。
灭火器维修,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卸压--灭火器解体--灭火器水压测试--分体施行维修--筒体烘焙--组装--充装药剂、氮气--气密尝试--出厂检查验看具维修检验测定、具检查修理检验测定、灭火器维修具涵盖:具检验测定;具筒体水压尝试,测试具筒体在2.5MP的压力下是否变型废弃,检验测定具筒体是否锈化腐蚀;烘焙具筒体;灭火器维修从新灌装把火弄灭药剂并称重计量,改易变质的把火弄灭药剂;从新充装驱生气体氮大气的压力;严密封闭器头后做喷吐性能查缉、气密性能查缉;具筒体外部的保洁清洗。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立。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从 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相同。
http://gzysxf.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