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方式 自动自动
安装高度1.5米
启动电源24V
压力12mpa
驱动气体氮气
厨房灭火装置,目的就是在厨房发生火险的时候用于灭火的一种半自动化消防设备。根据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在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简介
㈠ 灭火剂简介
商业用厨房灭火装置可分为干式和湿式两大类。干式灭火装置一般以充装细粒干粉灭火剂为主。湿式灭火装置充装水灭火剂为主。我公司采用湿式灭火装置--厨房灭火剂,依靠定量的灭火剂来扑灭火焰,主要靠与高温食用油表面接触,发生反应,在大量吸收热量的同时,生产泡沫覆盖层,隔绝氧气,实施灭火。防止油锅火复燃的方法是靠喷放冷却水,使油温降低至油脂本身自燃点 363℃以下。该类灭火系统具有灭火,灭火后易清洗现场等优点。
㈡ 工作原理简介
易熔金属感温控制盘启动式工作原理:
①厨房灶台油锅发生火情时,火焰发出的热量使易熔金属感温器动作,平时灶台热量达不到感温元件动作的温度不会造成误喷(建议正常炒菜时,避免炒菜锅长时间离开火眼,以免火焰长时间给予上方易熔金属感温器热量,造成误动作),传递探测给控制盘,输出启动、启动驱动阀,驱动气体进入灭火剂瓶组,将灭火剂通过虹吸管送出,通过雾化喷嘴喷出,覆盖在油锅表面,迅速将火扑灭。同时灭火剂通过排烟罩喷嘴、烟道喷嘴喷洒在排烟罩、烟道内扑灭火焰,带灭火剂喷放完毕后,通过水流阀机构继续给灶台油锅及烟道降温,灭火效果和不复燃。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GA498-2012
4.3 基本参数
4.3.1 工作温度范围
装置的工作温度范围应为4℃~55℃
当产品设计工作温度范围出上述温度界,应在产品标牌上做出性标志,相关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实际温度范围相应调整。
4.3.2 大工作压力和贮存压力
装置大工作压力及容器的贮存压力由生产单位公布。
5.1.1 外观与标志
5.1.1.1 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非耐腐蚀材料部件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紧固件应无松动。
5.1.1.2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外表面应用中文标注出灭火剂名称、灭火剂充装质量及灭火剂有效使用期,字迹应明显、清晰。驱动气瓶应标出驱动气体名称和充装质量(或压力)。
5.1.1.3 在装置的明显部位应设置耐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标注出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代号、贮存压力、灭火剂类别、灭火剂充装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单位、出厂日期等内容。
5.1.2 启动方式
5.1.2.1 机械启动式的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1.2.2 电启动式的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5.1.2.3 机械应急启动的操作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防止误动作机构的解脱力应大于20N且小于等于100N;
b)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N;
c)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N;
d)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N;
e)手动操作位移不应大于300mm。
5.1.3 联动性能
5.1.3.1 装置在不同方式启动时,其动作均应准确、、无故障;试验过程中各部件的密封部位不应出现泄漏现象。
5.1.3.2 装置启动时燃气联动阀应能立即关闭。
5.1.3.3 具有水冷却功能的装置,在灭火剂喷射后,水流联动阀应能立即开启喷水,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5.1.3.4 装置联动运行时喷嘴的喷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设置的“手动启动”按键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按键应置于易操作部位。“手动启动”和“紧急中断”的状态应有明显的光信号显示;
d)有灭火装置启动的反馈信号显示功能;
e)提供控制外部设备的接线端子及装置启动信号传送给消防控制中心的接线端子;
f)具备自身(包括探测、控制回路)故障报警显示功能。
5.3.3.2 机械启动式
机械启动式装置的控制盘应具有以下控制及显示功能:
a)有灭火装置启动的反馈信号以及燃气联动阀关闭信号的显示功能;
b)提供控制外部设备的接线端子及将装置启动信号传送给消防控制中心的接线端子。
5.3.4 其他性能
控制盘的耐气候环境、耐机械环境、抗电干扰、耐电压、绝缘电阻、部件性能等应符合GA 61—2010的要求。
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容器组件的任何部件不应产生结构上的损坏,其内部净重损失量不应大于充装量的0.25%。
5.2.5 耐使用介质腐蚀性能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按6.1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内部腐蚀试验,试验后容器内部涂层不应有脱落、开裂及气泡等现象;如果内部无涂层,其内壁表面不应有可见的锈斑,且灭火剂无明显的变色现象。
5.2.6 耐高低温性能
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高低温循环试验,试验后容器内气体的净重损失量不应大于气体充装量的0.25%。
5.2.7 压力显示器
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应装有显示其内部压力的显示器。其性能应符合GB 16669—2010中5.1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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